【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关于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11 20:03 作者:高教科创城 来源:滁州公安在线 字体【   阅读: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滁城“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所合围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100至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