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高教科创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8-04-02 15:30 作者:高教科创 来源: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字体【   阅读:

根据《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滁州高教科创城(以下简称科创城)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科创城内的项目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依然享受滁州市及南谯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首期投入5000万元,设立科创城创新发展发展资金,用于科创城内项目或企业的政策奖励或补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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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10000万元,引导基金投资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3、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科技服务等扶持;重点支持和培育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科创城主导发展的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科创城内。

二、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5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对外地高校院所及企业在科创城内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以债转补、债转股等形式给予支持,给予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连续支持三年;所需用房由科创城持股代建、给予房租补贴过购置补贴,补贴标准为:购买者在过户手续完成后,按照购房总价的1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承租者给予“两免一减半”优惠(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按合同价的50%,租赁或购买民营企业房产的不享受此补贴)。

7、共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最高3000万元的额度、与高校院所及企业在科创城内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法人主体,对外发起设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

8、对于高校院所及企业在科创城内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法人主体,引入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按照其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研究院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引进和支持初创(成长)型科技企业发展。

  初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并已取得省以上科技型企业认定、公司成立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并已取得了省以上科技型企业认证,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9、初创(成长)型科技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科创城给予等额奖励。  

10、初创(成长)型科技企业租用或购买科创城研发生产用房的,按其租用或购买面积给予适当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 平方米):购买者在过户手续完成后,按照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承租者给予“两免一减半”优惠(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按合同价的50%,租赁民营企业房产的不享受补贴)。

11、针对初创(成长)型新科技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种子期、孵化期、成长期),提供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按照其担保费用或银行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移。

12给予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奖补。对于滁州科创城内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的,在成果转化收益后,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实行双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科创城内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异地交易的,在成果转化收益后,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实行对内单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补。对于在园区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成果交易、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自备案之日起科创城连续3年内每年按照其在科创城范围内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其办公用房可享受初创(成长)科技企业扶持政策。

六、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于在科创城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产业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4、按照建设第一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引进和重点扶持发展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15对企业年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万、5万元、8万和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30%60%80%100%比例给予奖励。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办(参加)科技类展会。

为支持科创城内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降低参展成本,将给予举办(参加)累计类会展的企业以下奖补:

16、参加境外展览会:展位费补贴70%,最高限额50000/次;交通费、生活补助50%(补贴6天,补贴不超过2人)。

17、参加境内展览会:展位费补贴50%,最高限额30000/次;交通费、生活补助50%(补贴3天,补贴不超过2人)。

18、鼓励举办会展:在科创城内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700元给予补助。

八、建立科创城创新发展顾问制度。

充分利用好社会智力及人脉资源,为科创城决策咨询、人才(团队)及项目引进等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19、全力做好顾问人员的生活、工作服务和保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生活及工作经费补贴。

20、对于顾问人员帮助引进创新平台及高新产业类项目的,按照其引入项目第一个建设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投入运营后第一个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21、本政策由滁州高教科创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22、本政策扶持项目,与科创城所在行政区(省、区、市)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低于或高于所在行政区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差额部分由科创城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