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直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防止侵占破坏,及时保障储备土地供应,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2〕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征收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市直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二条 储备土地管护应遵循“三清、三公示、一到位”的原则。即:土地收储补偿清、土地权属清、收储土地场地平整清;公示土地编号、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对储备土地管护到位。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直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第四条 管护和临时利用方式
(一)管护方式
1.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拆迁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管护。
2.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但征拆安置补偿等工作尚未完成的拟收储土地、完成征地拆迁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拟收储土地,由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 。
3.收回、收购、其他依法取得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中约定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管护;合同未约定或被收储土地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管护的,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管护。
(二)临时利用方式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地块实际情况,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可将两年内暂不规划使用的地块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临时利用:
1.位于主城区较为平坦有大面积裸露黄土的地块,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在该类地块上种植草坪,并约定做好草坪管理和地块管护工作;
2.位于主城区较为平坦表面基本硬化的地块,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地块所在辖区街道协商用于临时停车场。辖区街道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设立临时停车场公示牌,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
3.位于主城区周边较为平坦有大面积裸露黄土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该类地块提供给本市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用于公益性树木、植物等暂养使用。使用单位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
4.其他储备地块,近期无出让或者建设计划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地块临时租用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按照该地块用途和等级收取相应的使用费,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护的主要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管护台账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土地类别,按宗建档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管护台账应详细载明储备土地类别、位置、面积、现状、管护状态等情况,并将政府批文、图纸、宣传照片等资料作为附件。
(二)设置宗地编号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逐宗设置编号,按照储备年度和土地性质即集体增量、国有存量及涉及辖区进行分类编号。
(三)建立围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不能及时供应且按照第四条规定不能临时利用的储备地块,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围挡设置,防止形成倾倒垃圾、违法建设、抢栽抢种等现象。围挡设置如无特别要求,参照市住建局、市创建办《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 (建质〔2022〕34号)的标准。
1.围挡规格尺寸及材质
(1)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m;
(2)围挡底部应设置防溢底座,防溢底座基础应采用不低于C15砼,墙体采用300mm高,240mm宽仿古砖砌筑;
(3)围挡面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面板的高度2.4m,厚度不小于0.4mm;
(4)围挡应设置间隔不大于9米仿墙柱,高出围挡面板不少于300mm,仿墙柱采用镀锌板,厚度不小于0.6mm,立柱截面规格为600mm*400mm;
(5)围挡背部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m竖向镀锌方管立柱,立柱尺寸建议采用100mm*1.5mm,且应埋入地下不小于500mm,用不低于C25的砼进行浇筑,保证围挡安全稳定;横向应设置不大于1m镀锌方管龙骨,分上中下三道,龙骨尺寸建议采用40mm*0.8mm;
(6)围挡顶部应设置仿古瓦压顶,采用三角形骨架,高度不小于100mm,仿古瓦宽度不小于400mm,上口加铝塑板封口。
2.围挡外侧装饰
(1)围挡外侧采用仿真绿植进行覆盖,表面应色泽均匀、统一,保持与围挡面板充分密贴,平整稳固,仿真绿植厚度不应小于20mm,密度不小于15针;
(2)围挡外侧应设置公益广告,根据围挡长度确定每相邻3个立柱之间或者每4个立柱间设置一幅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应采用PVC板画面,PVC板厚度不小于1.5mm厚,建议采用尺寸2400mm*1200mm,应设置在可打开的金属外框中,每幅公益广告左上角应设置带有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的logo(参考效果图示例),为展示项目特色,logo标识应采用各项目鸟瞰图。
围挡设立期间如发生人为损坏或倾覆现象,负责具体管护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土地全部出让或划拨后,围挡和土地的管护由受让方负责。
(四)设置项目公示牌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地块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宽度为3 m,高度为2 m,采用PVC材质,蓝底白字,标题字体为黑体,其他字体为仿宋。两个立柱高度约4 m,底部距地面1.2 m,地角采用浇筑固定。
公示牌自土地补偿完成后设立,土地全部出让或划拨后拆除。设立期间如发生人为损坏或倾覆现象,负责具体管护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
(五)开展日常巡查。
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主要巡查管护单位值班守护情况,储备地块是否被侵占、破坏或倾倒垃圾等现象,责令管护单位立即整改纠正。管护单位应恪尽职守,及时发现制止侵害行为并报告。巡查单位应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托管护的起止时间: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的,委托起止时间应以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终止于土地完成供地并移交之日。
(二)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协议约定管护或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护的,管护起止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附辖区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图纸。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的,管护费用标准暂定为800元/亩/年;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护的,管护费用标准根据招标结果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八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围档建设、绿化或绿网覆盖、场地平整、垃圾清运、招投标等建设和管护费用全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九条 管护单位必须履行管护职责,确保无以下情形发生:
(一)储备土地上有违法违规建筑、非法挖土及非法弃土弃渣等现象;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损害、污染等安全问题;
(四)不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五)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管护单位因看护管理不力,发生以上情形的,由管护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临时利用期满或提前收回土地的,土地临时利用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以市土地储备机构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
土地临时利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委托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并有权向临时利用人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费年收费标准均按该地块规划用途的基准地价(万元)乘以临时使用年限(年)乘以使用面积(亩)计算,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临时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四至、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无偿临时使用。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无偿临时使用人签订储备土地无偿临时使用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管护和利用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储备土地资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9日印发的《滁州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滁国土资房﹝2018﹞163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