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17:05 作者:高教科创城 来源: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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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滁政〔20207号)文件精神,本着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和提高效能的原则,明确各政策条款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操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企业税收

申报条件:1.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与201912月底相比有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2.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申报材料:1.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申请表》。2.减免房产税: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减免税申请报告;③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减免税申请报告;③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操作流程: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二、延期办税申报

申报条件:对因受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3.代理委托书(代理人办理的情况);4.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办理的情况)。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受疫情影响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三、延期缴纳税款

申报条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3.代理委托书(代理人办理的情况);4.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办理的情况);5.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12366

四、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实施办法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2.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现行天然气价格基础上(含冬季上浮加价,上浮结束按恢复后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1日至430日)。除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之外的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02/立方米,期限为3个月(21日至430日)。对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继续执行量价挂钩优惠政策。

3.对工业企业供水,基本水价降低10%以上,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24/立方米,即:用水到户价格由3.29/立方米(含代收费)下调为3.05立方米(含代收费),期限为3个月(21日至430日)。

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操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地供电、供气、供水等部门提出申请,中小微企业和缴费困难企业等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

受理申报单位:市供电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政策咨询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3012302;市经信局运行办3064899;市经信局中小办3926017

五、防疫防护重点企业新增产能增购设备投资补助

补助办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购置设备20%的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补助。

操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补贴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科3071133;市财政局企业科3216549

六、补贴应急物资采购

    申报条件:企业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动态监测名录,且完成合同约定量,每户企业贴补额度最高5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认的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4.产品清单及交付凭证。

    操作流程:各县、市、区经信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局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盐业和医药科3064990;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办公室3064899;市财政局企业科3216549

七、加大外贸支持

   (一)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申报条件: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向省内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投保涵盖一揽子基本风险保障的小微保单险种、承保费率在0.8‰以内(含)的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保费直补承保机构,企业无需缴纳保费。

政策咨询单位: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3044354

(二)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付费后无法参加的境外展会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地工商注册外贸实绩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1.企业因疫情影响未参展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3.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国家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组团单位出具的展位未申请财政补助的证明;4.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协议)复印件;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帐单复印件;6.展方出具的未退回参展费用证明。

操作流程:经属地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3044354

(三)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国际商事证明

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经各级工商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申报材料: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1份;2.个人身份证(护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3.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受理申报单位:滁州市贸促会。

政策咨询单位: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贸促会窗口0551-629997120551-62999713;滁州市贸促会0550-3025275

八、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一)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房租减免

申报条件:本市承租、并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租减免申请书及说明材料(含合同)。

操作流程:由承租方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方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落实(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受理申报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单位、国有企业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科3216519;各县(市)区、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经开区财政局      3836620

苏滁高新区财政局  3769098

天长市财政局      7770550

来安县财政局      5615689

全椒县财政局      5034288

定远县财政局      4025223

凤阳县财政局      6730596

明光市财政局      8152670

琅琊区财政局      3034866

南谯区财政局      3919189

(二)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房租减免补贴

申报条件: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免收租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2020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免收租金金额。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减免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证明;5.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证明性资料。(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操作流程: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书面补贴申请,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局、市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中新苏滁高新区经运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3926017;市财政局企业科3216549;各县(市、区)经信局、市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中新苏滁高新区经运局。

九、加大企业信贷力度

(一)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

申报条件:受到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3.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线上线下业务所需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签订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相关合同手续。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3067585; 滁州银保监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3078097;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行保险服务科3512196

(二)人行再贷款提供低成本资金

实施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市人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特定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费率

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发放低利率优惠贷款。

申报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

操作流程: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天长农商行等承接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的9家银行,主动对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专项再贷款政策,提供低利率贷款。未纳入名单的医用物资、生产必需品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申请纳入名单。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3067585; 滁州银保监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3078097; 市财政局金融科 3216579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行保险服务科3512196

(二)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和安徽省地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贴息申请。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3.其他相关材料。

操作流程:对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31日前报财政部。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列入中央和省重点名单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所发生的贷款(自202021日起,执行期暂定3个月)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在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同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受理申报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科3216579

十一、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在疫情期间,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

申报材料:1.基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2.基金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复函复印件;3.基金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4.被投资企业工商部门股权结构证明;5.基金机构与被投资企业资金交割会计凭证。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统一受理审批同意后予以奖补。

受理申报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局资本市场科3515108;市财政局金融科3216579

(二)企业“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申报条件:在疫情期间,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1.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挂牌函复印件。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统一受理审批同意后予以奖补。

受理申报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局资本市场科3515108;市财政局金融科3216579

十二、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申报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3.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各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受理申报单位:各政策性担保公司。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一科3518503;市财政局金融科3216579

十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申报条件: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的,不推送至“信用中国”。1.一般失信企业,需在信用网站公示满3个月;2.严重失信企业,需在信用网站公示满6个月。

申报材料:1.一般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主管部门修复,需提供信用修复承诺、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通过原行政处罚部门修复,需提供信用修复承诺、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2.严重失信企业,仅通过信用主管部门修复,需提供信用修复承诺、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操作流程:一般失信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专栏提交材料-市级信用主管部门或原行政处罚部门初审-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复审-国家信用主管部门终审。严重失信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专栏提交材料-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复审-国家信用主管部门终审。

受理申报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单位:市信用办3023226;滁州市公管局监督科3801656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科3067521

十四、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

申报条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网上同步用工备案),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系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

申报材料:签订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证明材料;原在湖北省内就业证明材料。

操作流程:企业通过阳光就业网上申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报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3042118

十五、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申报条件: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申报年度企业当年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5.5%的企业。

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填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本年度补贴使用计划。

操作流程:企业通过阳光就网申报到失业保险服务经办机构,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核,当地人社局业务科室审核,报当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报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3042118

十六、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

申报条件:疫情期间(124-29日),医疗防护定点企业。

申报材料:1.《定点企业就业奖补资金申请表》,2.上岗职工考勤记录。

操作流程:企业申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报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3042118

十七、支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申报条件:扩大可享受企业范围,培训对象由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扩大为签订书面合同的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

申报材料:补贴性培训补贴开班、人员信息录入、师资信息、培训过程管理、补贴发放等一律从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申请。纸质申请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报送。线上培训补贴申报平台,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登录账号分配,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具体人社部门分配账号,此账号作为企业录入培训等信息通道(市经开区和苏滁产业园等企业培训账号向两区人社部门申请,具体为:清流路以南的企业向南谯区人社局申请,清流路以北的企业向琅琊区人社局申请)。操作流程:企业申请账号分配→人社部门分配账号→企业申请开班、录入数据→企业自主培训→企业申请资金拨付→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受理申报单位:琅琊区、南谯区人社局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各县、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培训经办机构。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3022072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申报时间自该细则发布之日起至515日结束。

滁经信中小〔2020〕49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