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18-06-04 11:10 作者: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来源: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字体【   阅读:

1. 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国家规定的方式,省统一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皖发〔2018〕6号)


2. 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


3.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7〕51号)


4. 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2017〕51号)


5. 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号)


6. 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7〕51号)


7. 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号)


8.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9.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10.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11.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皖政〔2017〕51号)


13.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14.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15.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皖政〔2017〕53号)


16.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皖政〔2017〕53号)


17.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皖政〔2017〕53号)


18.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19.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20. 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1.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


22.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23.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4.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2017〕53号)


25.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6.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7.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8.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29.  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0.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皖政〔2017〕53号)


31.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32.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3.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35.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6.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


37. 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2017〕53号)


38.  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2017〕54号)


39. 到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皖政〔2017〕54号)


40.  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皖政〔2017〕54号)


41. 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皖政〔2017〕54号)


42.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43. 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44. 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皖政〔2017〕54号)


45. 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皖政〔2017〕54号)


46.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皖政〔2017〕54号)


47.  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70万元奖励。(皖政〔2017〕76号)


48. 我省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省外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皖政〔2017〕76号)


49. 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76号)


50. 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皖政〔2017〕110号)


51. 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皖政〔2017〕110号)


52. 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53.  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54. 对于3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办秘〔2017〕229号) 


55.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油茶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办〔2017〕72号)


56. 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2017〕72号)


57. 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皖政〔2016〕54号)


58. 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皖政〔2016〕54号)